河南:中职学校毕业生就业困难 可享受援助

发布时间:2008-11-28 访问量:2583次


河南:中职学校毕业生就业困难 可享受援助

    昨日(26日),备受各界关注的《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草案)》(建议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进入初审。省人大常委会内司委认为,《条例》认真总结我省促进就业工作的实践经验,学习借鉴外省好的做法,结合河南省实际,对《就业促进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充实和细化,可操作性比较强,具备省人大常委会一审条件。

  就业任务中新增

  “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

  省人大常委会内司委征求意见中,不少单位提出要在《条例》关于“促进就业的基本方针”中增加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内容,体现党的十七大确定的重要发展战略。另外,在促进就业的人员中增加“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内容,删除重复的“减少有劳动能力长期失业人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表述。

  《条例》修改后表述为:“ 促进就业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积极的就业政策,按照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相结合的方针,以创业带动就业,统筹城乡就业促进措施,做好就业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新增就业、控制失业率、失业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并建立健全相应的目标责任制,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

  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

  加入高校毕业生就业网络

  不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时要受到援助,中等职业学校的毕业生就业困难时也能够享受到同样的待遇。

  省人大常委会内司委提出的修改意见认为,将“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加入到高校毕业生就业网络平台,并在就业援助一章中,将困难家庭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和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一同列入应当优先安排岗位的行列。

  零就业家庭

  至少保证一人就业

  《条例》建议,对零就业家庭成员提出就业申请并愿意服从岗位安排的,应当及时为其安排就业岗位,并新增了“确保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的规定。

  另外,在“支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的表述中,将“利用创业扶持资金”修改为“设立创业扶持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创业扶持资金支持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复员转业退伍军人等自主创业,鼓励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