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08年春季学期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中央财政奖励性补助资金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4-09 访问量:3835次

 

河 南 省 财 政 厅

 

河 南 省 教 育 厅

 

 

豫财办教[2008]44号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08

春季学期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

中央财政奖励性补助资金的通知

 

财政局、教育局: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教〔2007337号)和《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豫财办教〔2007347号)精神,为确保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工作顺利进行,经研究,现下达你市2008年春季学期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中央财政奖励性补助资金  万元,列2008年“20502普通教育”相关支出科目,专项用于补助你市  名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详见附件)。

为做好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从2008年春季学期起,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的生活费基本补助标准为:小学生2/天,初中生3/天。每年在校时间均按250天计算。落实基本补助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按照50%的比例给予奖励性补助,地方财政应承担的50%部分由市、县级财政分别承担。具体分担办法为:中央财政负担小学生1/天、初中生1.5/省辖市财政负担初中生0.5/天;县级财政负担小学生和初中生均为1/天。各市、县要按照规定标准将本级应负担的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足额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二、各省辖市财政部门要在收到后3个工作日内将中央补助资金和本级按规定标准应负担的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一同下达到各(市、区)财政。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及时将上级补助资金和本级按规定标准应负担的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划入县级财政部门开设的资金专户,然后按照确定的资助人数和补助标准,将补助资金直接支付到有关学校。各地可在本通知下达的资助人数和基本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扩大寄宿生生活费资助面和提高补助标准,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解决。

三、各地财政、教育部门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各司其职,紧密配合,严格按照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中小学教育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财办教〔2007130号)规定,确保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在420日前将春季学期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以现金形式足额一次发放给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严禁挪用、挤占、滞留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

四、省财政厅、教育厅、审计厅将于4月下旬组织有关人员对各地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附件:2008年春季学期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预算表(分市下发)

 

 

                              二○○八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