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4-06-23 访问量:3686次
财会[2002]10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 
  《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办法》已经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审核同意,现予公布,请根据办法的要求组织好本地区的考试报名工作。 
  附件: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办法 

附件: 
  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办法 

  根据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颁发的《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协字[2000]56号)第五条的有关规定,经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会”)审议决定,制定本办法。 
  一、考试组织 
  由全国考试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工作,制定考试组织方针、政策,确定考试科目,审定考试内容,确定考试方式,处理考试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考试的具体组织工作由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考办”)承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地方考委”)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地方考办”)办理有关事宜。 
  二、考试科目、方式及范围 
  考试科目及时间: 
  1.会计与审计,240分钟; 
  2.证券、期货业务相关法规,180分钟。 
  考试方式:闭卷、笔试。 
  考试范围:每年度报名开始前,全国考委会将发布该年度《考试大纲》,界定考试范围及参考用书。 
  三、报名条件及程序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考试: 
  (一)已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年龄在60岁以下,身体健康; 
  (三)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职业道德记录,在近3年中没有因执业质量、职业道德问题受过刑事、民事处罚或行政处分。 
  报名人员应在规定的报名期间内到当地的地方考试办公室及其指定的代理机构办理报名手续;报名时,应提交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两张、身份证(复印件)、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地方考办应对本地区报名人员的报名条件进行初审,并将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汇总表(格式见附件)报送至全国考办。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全国考办对报名人员的报名资格进行终审,并下发终审合格人员的准考证至各地地方考办。地方考办在收到终审合格人员的准考证后,应在准考证上粘贴相应考生照片,并加盖地方考委会的钢印后,发放给考生。 
  报名时应当交纳报名费,用于命题、设置考场、试卷印制及发送、有效答卷评阅及成绩发放等项工作。 
  全国考办不直接受理个人报考事宜。 
  四、考试实施 
  考试组织方式:全国考办统一组织考试。 
  考试实施时间:由全国考委会在每年度发布的报名简章中确定。 
  考生凭准考证及身份证件参加考试,并自觉遵守《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应考人员守则》;考务工作执行《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考试期间如发现考生及考务工作人员有违纪、作弊行为,将按《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违纪作弊处罚规则》进行处罚。 
  五、阅卷及成绩认定 
  (一)阅卷工作由全国考办统一组织。考试成绩由全国考委会认定。 
  (二)各科合格分数线由全国考委会确定。两科成绩同时合格方为考试合格,不保留单科合格成绩。 
  (三)全国考办监制并颁发考试合格证书。知发现不符合报名条件的报考者,取消其合格成绩。 
  注册会计师证券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合格证只证明考生考试成绩合格,不能凭此证书签署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有关报告。考试合格者申请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应按其他有关文件办理。 
  (四)考试成绩由全国考办通知地方考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