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6-08-25 访问量:4962次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财办教[2006]84号

 

 各省辖市财政局、教育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6]6号)以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豫政[2006]22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校舍安全,我们制定了《河南省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教育厅

   二OO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附件  

河南省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 专项资

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校舍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6]6号)和省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含县镇)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的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学生生活服务用房等校舍的维修改造,重点用于D级危房改造,鼓励按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进行中心学校和寄宿制学校建设,但不得用于偿还债务等。

第三条 中央和省根据农村中小学在校生人数以及校舍生均面积、使用年限、单位造价等因素,测算每年校舍维修改造所需资金,由中央与地方按5∶5的比例分担。我省地方承担的校舍维修改造资金,除县级财政按照已确定的农村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的4%安排外,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负担20%,省级财政负担80%。

第四条 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每年初下达项目预算控制数到县(市、区),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校舍维修改造总体规划,编制全县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年度计划,逐级上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核批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6]23号)批复下达中央和省专项资金预算。

县级对专项资金要加强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县级报帐、集中支付。县级财政部门要专门建立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财政专户,中央和我省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各项专项资金都要进入财政专户统一管理,不得下拨乡镇和学校。

第五条 我省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工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改造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在县(市、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县级教育、财政部门根据批复的年度计划和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具体负责校舍维修改造项目的实施。年终要将年度项目实施情况,逐级上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第六条 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要以有利于巩固“普九”成果;有利于提高农村教育质量;有利于优化农村教育资源;有利于中小学远程教育等现代化教学手段的实施;有利于推进农村城镇化建设为指导思想,按照实事求是、因地制宜、长期规划、逐步实施的原则以及教育部、财政部《关于报送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的通知》(教财[2001]32号)要求,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十一五”期间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并由省辖市教育、财政部门审批后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未制定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和未经过审批备案的县原则上不列入危房改造工程扶持范围。

第七条 农村中小学校舍危房等级仍由房屋安全鉴定部门按照建设部颁发的《危险房屋鉴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JGJ125-99])进行鉴定,并出具《农村中小学校舍安全鉴定报告》。县级教育部门会同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定期对辖区内农村中小学校舍进行全面彻底的排查、核实,根据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农村中小学校舍安全鉴定报告》,结合本地中小学布局调整等规划,编制校舍维修改造总体规划并逐级上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凡未纳入校舍维修改造总体规划的学校原则上不得列为项目学校。

   第八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组织工程管理和质量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农村中小学校舍的维修改造要因地制宜,本着安全、经济、实用的原则实施,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建筑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具有国家认定的资质。

 第九条 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公示、项目评审和绩效考评以及工程预决算审计制度,严格控制支出,提高投资效益。县级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对校舍维修改造项目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条 建立校舍安全预警体系,落实校舍定期查勘鉴定制度,强化校舍安全管理目标责任制度。中小学校要加强校舍日常安全检查,发现险情及时报告县级教育、财政部门,县级教育、财政部门要及时报告县(市、区)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教育、财政部门根据危房险重等级按轻重缓急进行排序,并及时列入规划组织维修改造。学校有危房而不报告的,责任在学校校长和中心校校长;学校报告而没有及时得到维修改造的,责任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县教育、财政部门负责人,造成校舍安全责任事故的,将严肃查处,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建立全省校舍维修改造资金使用考评奖惩制度。对资金落实到位和维修改造成效突出的地区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保障措施不到位,或挤占、挪用、截留校舍维修改造资金的地方,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并相应扣减该地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造成校舍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