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农村中小学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03-01 访问量:6024次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教育厅文件

豫财办教[2006]12号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教育厅

关于调整农村中小学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的通知

各省辖市财政局、教育局:

为进一步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健康发展,确保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投入,经省政府批准,从2006年起,提高我省农村中小学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即农村小学最低标准由10元/年提高到20元/年,农村初中最低标准由15元/年提高到30元/年,提高标准增加的支出由省财政负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用经费的开支范围

根据财政部《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财文字[1997]281号)规定,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开支范围包括:学校维持正常运转所需开支的业务费、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属于公用性质的费用。

二、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

我省农村中小学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提高后,农村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相应调整为:初中150元/年,小学110元/年。

经济条件较好的县,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根据农村基础教育发展的实际需要,可超出省定标准。

农村中小学收取的杂费以及实行“两免一补”财政补助的杂费必须全部用于学校的公用经费开支。

三、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

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原标准,即农村小学不得低于10元/年,农村初中不得低于15元/年,足额安排落实本地区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财政预算内拨款。对财力确有困难的县,市级政府应给以补助。对有财力落实而未落实的县市,省财政将通过扣减财力帮助落实。

进一步加强对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的监管。要加大治理教育乱收费力度,农村中小学向学生收取的杂费要严格按省规定执行,坚决杜绝乱收费。各级政府和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名目集中调剂使用学校的杂费收入各学校收取的杂费要按“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在收取以后缴入县财政专户,县财政部门要分学校设置专帐,根据学校的综合预算和用款计划,及时办理支付手续,不得无故拖延。学校杂费收入不得用于教师工资、福利和基建等方面开支。各学校要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提高公用经费的使用效益,确保农村中小学的正常运转。对违反规定乱收费和挪用挤占中小学经费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本通知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教育厅

〇〇六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