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事厅关于深化职称改革的若干意见 豫人[2004]98号

发布时间:2005-08-05 访问量:4787次

河南省人事厅关于深化职称改革的若干意见

    文号:豫人[2004]98号 发文时间:2004年10月28日     

河南省人事厅 文件

豫人[2004]98号

河南省人事厅关于深化职称改革的若干意见

各省辖市和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各大专院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全省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职称工作,积极服务人才强省战略,现对当前深化职称改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1、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的人才观,以有利于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有利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为出发点,建立以业绩和能力为导向的重在社会认可的人才评价机制,改革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努力建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配套的、科学的职称管理体制,为实现中原崛起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持。
    二、完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
    2、研究制定职称社会化评审的意见和办法,不断完善“个人自主申报、社会公正评价、单位自主聘用、政府宏观调控”的人才评价与使用机制。从2004年起在经济、统计、会计、审计、翻译、律师、公证、工艺美术、计算机软件等系列的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试行社会化评价,凡在河南工作、与单位确立了人事、劳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不论户籍、身份和单位性质,不论档案在何处管理,不受单位岗位数额和结构比例限制,只要符合申报条件,均可自主申报,参加社会化评审和考试。
    3、打破人才身份、学历、资历和所有制限制,拓宽人才评价的服务范围。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工人身份的人员,可通过评审、考试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注重业绩和能力的评价,不具备规定学历和任职年限、业绩突出的人员可破格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发展面向社会的人才评价工作,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在职称评聘、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方面与国有单位一视同仁。在部分系列和专业研究探索机关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
    打破系列(专业)岗位限制,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申报多种职称资格,鼓励专业技术人员一人多证、一专多能。
    4、丰富和完善人才评价方式。根据不同系列(专业)岗位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科学化的评价办法,采用以考代评、考评结合、考核认定、同行评议、直接聘任等多种评价方式,逐步引入笔试、面试、述职、答辩、人机对话等手段,丰富评价方式,提高评价质量。卫生、审计、农业等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继续实行考评结合。从2005年起,经济、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实行考评结合的办法;除国家统一部署的以考代评专业外,图书、档案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行以考代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可采取评审、初聘、答辩、专业技术知识测试等评价方式。
    5、建立以业绩为依据,由品德、知识、能力等要素构成的科学的人才评价标准体系。注重学术技术能力和工作业绩的考核,根据不同行业、专业的实际情况,修订完善有关系列的申报评审条件,制定以考察创新能力和工作业绩为主,真正体现专业技术人员能力、业绩、水平的人才评价标准。
    6、改进和完善对评审委员会的管理。改进评审委员会按行业、部门组建的模式,由政府人事部门或其委托的行业主管部门等机构按照科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组建评审委员会。加强评委会专家库建设,在跨部门、跨单位、跨地域的同行专家中选聘并建立评审专家库,吸纳知名专家学者,组建一支专业性强、学术技术水平高、公道正派的评审专家队伍。全面推行评委会及专业(学科)组成员由计算机随机抽取产生的办法。建立对入库人选的考核、监督制度,严格评审委员会的备案审批制度,有效监督其评价的客观公正性。
    7、进一步调整完善职称外语等相关政策。根据不同行业、专业特点和专业技术人员实际,进一步扩大外语免试范围,出国留学一年以上的人员、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通过大学英语六级考试的人员、在乡镇工作的人员以及其他在科技进步和创新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申报(聘任)副高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免试外语。适应构建终身教育体系的需要,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能,凡未完成继续教育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聘任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8、加强对职称考试工作的研究和指导。学习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实施考试的专业领域和考试方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和专业特点,不断拓展考试范围。加强对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考试的指导和监督,会同职称考试部门,规范考试报名、资格审查、考场监督、试卷评阅、证书办理等工作程序,不断推进考试现代化建设和制度化建设。
    三、改革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9、以打破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为重点,加快评聘分离、以聘代评改革步伐。以科学设岗为基础,以加强单位自主聘任为核心,充分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建立“按需设岗、按岗聘任、竞争择优、优胜劣汰”的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制度。除教师系列外逐步推行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相分离,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只作为能力和水平的标志,不与工资等待遇挂钩,由单位根据岗位需要择优聘任。对具有评审权的省属高校和部分科研院所,经批准,其主系列可不再进行一年一度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由单位组成聘任委员会,在政府人事部门核定的结构比例和岗位数额内直接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10、不断完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及最高职务设置标准。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实行科学设岗基础上的最高职务限制和结构比例控制;实行企业化管理和非政策性收费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在结构比例和最高职务设置标准指导下,自主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自主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企业可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制定符合自身实际需要的职称管理办法。
    11、加强聘后管理。事业单位要根据《关于做好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工作的指导意见》(豫人职[2002]36号),自主、科学设置专业技术岗位,明确各岗位的职责任务,规范聘任程序,加强聘后考核,实行动态聘任,严格聘后管理。对需要具备执业资格的岗位和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专业,必须取得相应执业资格,方可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建立健全适合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特点的考核评价体系,把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惩的依据。建立解聘辞聘制度,疏通人员出口渠道,解决专业技术人员能进能出问题。对于特别优秀的专业技术人员,单位根据需要可实行低职高聘;对于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高职低聘、缓聘或解聘。
    四、积极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12、认真做好执业资格制度推行工作。根据国家人事部的统一部署,按照“统筹规划、科学论证、急需先建、逐步实施”的原则,加快对从事涉及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的专业技术岗位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步伐。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加强对执业资格制度推行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人员资格考试、注册情况进行检查,努力实现执业资格制度的依法管理。
    13、探索建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认证制度。根据市场发展、行业需要,会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有关组织,研究建立不同行业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认证制度,积极开发职业水平考试项目,建立实施面向市场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五、为高层次人才开辟“绿色通道”
    14、在特殊岗位实行终身教授、终身研究员制度。为稳定我省重要的学术骨干,进一步推动事业单位聘任制度的改革,建设一流的学术骨干科研队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时,对作出杰出贡献,全国知名的专家、学者可实行终身教授、终身研究员制度。终身教授、终身研究员一经聘任,聘期可直至退休,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解聘。
    15、为引进高层次人才服务。留学并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归国人员、从省外引进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具有博士学位并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可不受专业技术岗位限制,随到随聘,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达到控制限额的,可单列专业技术岗位。从省外引进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可直接确任其任职资格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归国留学人员可比照同等学历、同等资历人员直接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6、开辟人才成长“快车道”。博士学位获得者、在国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留学归国人员以及国务院特殊津贴获得者、省管优秀专家、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方面一等奖的主持人,以及其他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可不受任职年限限制,经单位和同行专家推荐、人事部门批准后可破格申报,特别优秀的,可越级申报。取得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到乡镇工作,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任职年限可适当放宽。
    六、加强宏观管理,提高服务水平
    17、政府人事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职称改革工作统一管理的要求,发挥政府人事部门综合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的作用,积极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改进完善职称信息管理软件,加快职称工作信息化建设。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落实好“公开、展示、考核、评议、监督”相结合的申报、推荐制度和评审结果的公示制度。有计划地开展培训工作,不断加强职称工作队伍的自身建设。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为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