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7-13 访问量:18050次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做好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民政局、扶贫开发办公室、残联: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各项教育脱贫政策的贯彻执行,根据《河南省教育脱贫专项方案》,现就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学前教育保教费补助、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普通高中免学费和住宿费执行过程中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学前教育保教费补助

  (一)对象认定

  学前教育保教费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元,当前资助标准高于600元的市县,不得降低标准。资助范围为当年在河南省内幼儿园就读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36岁幼儿。资助对象的认定工作按照“分级办学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由幼儿园本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牵头组织,扶贫部门负责确认,幼儿园具体实施。资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务院扶贫办发布的《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方案》相关规定,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建立有电子信息档案。

  2.具有正式学籍,纳入“全国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管理。

  (二)工作程序

  1.各幼儿园在每年秋季学期开学时,要将资助政策明确告知幼儿监护人。

  2.县(市、区)扶贫部门每年应在101日前将本地当前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信息(应包含户籍归属地信息、身份证号信息、姓名、脱贫标志等关键项目)提供给同级教育部门,县(市、区)教育局学籍管理部门负责与学籍库进行比对,确定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幼儿范围。县(市、区)教育部门应在1020日前将与同级扶贫部门对比符合条件人员名单提供给相应下辖幼儿园,指导开展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保教费补贴工作。

  3.各幼儿园收到本级教育部门提供的符合条件人员名单后,要通知符合条件幼儿的监护人提交相关材料(①能够证明幼儿与监护人亲属关系的户口簿复印件;②监护人的身份证复印件;③监护人名下银行卡号;④其它所需材料)。各幼儿园应在1031日前,将本园资助名单(格式见附件1)报本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鉴于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所属幼儿园数量多、分布广、情况复杂,因此可委托中心校等单位或部门代为收集汇总,具体报送办法由当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对跨区域入学、遗漏、身份变化、信息存疑等各种特殊情况的幼儿,由幼儿户籍所在地扶贫部门开具证明,符合条件的纳入本学年资助范围,其相关资助信息也应于1031日前一并报本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4.学前教育保教费资助政策实行“先缴后补”办法,幼儿监护人按就读幼儿园的收费标准先行缴纳保教费,待其身份认定后,资助资金由同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以银行转账方式直接划入受助幼儿监护人银行卡。每年1130日前要完成受助对象资助资金的发放任务,受助对象应已具备正式学籍。

  5.受助幼儿如果在学年中间出现转学的情况,其本学年应该享受的资助继续由原所在幼儿园负担;受助幼儿转至外省就读的,按转入学校所在地有关政策享受当地资助。

  6.对于每年秋季学期认定过的幼儿情况,将作为资金清算和预拨的基础数据,一定一年,中间不再作调整。

  7.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应于每年620日前和1220日前,分别将春季学期和秋季学期学前资助资金实际发放情况统计表(格式见附件2,纸质表和电子表一同上报)以县为单位汇总报送至省资助中心。此表信息要与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中人数和金额等信息保持一致,作为资助资金清算和预拨的基础资料备查。

  8.省直幼儿园和市直幼儿园按照“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原则,参照上述工作程序处理。

  二、义务教育省定营养改善计划

  (一)对象认定

  义务教育省定营养改善计划是指:《河南省教育脱贫专项方案》中规定的义务教育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助范围为全省义务教育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不含已经享受义务教育国定营养改善计划的学生(义务教育国定营养改善计划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在26个国家连片特困地区重点县和12个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开展的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800元,资助对象的认定工作按照“分级办学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由学校本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牵头组织,扶贫部门负责确认,学校具体实施。资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务院扶贫办发布的《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方案》相关规定,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建立有电子信息档案。

  2.具有正式学籍,纳入“全国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管理。

  (二)工作程序

  1.各学校在每年秋季学期招生(开学)时,要将资助政策明确告知学生监护人。

  2.县(市、区)扶贫部门每年应在101日前将本地当前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信息(应包含户籍归属地信息、身份证号信息、姓名、脱贫标志等关键项目)提供给同级教育部门,县(市、区)教育局学籍管理部门负责与学籍库进行比对,确定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范围。县(市、区)教育部门应在1020日前将与同级扶贫部门对比符合条件人员名单提供给相应下辖学校,指导开展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

  3.各学校收到上级部门提供的符合条件人员名单后,要通知符合条件学生的监护人提交相关材料(①能够证明学生与监护人亲属关系的户口簿复印件;②监护人的身份证复印件;③监护人名下银行卡号;④其它所需材料)。各学校应在1031日前,将本校资助名单(格式见附件3)报本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鉴于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所属义务教育学校数量多、分布广、情况复杂,因此可委托中心校等单位或部门代为收集汇总,具体报送办法由当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对跨区域入学、遗漏、身份变化、信息存疑等各种特殊情况的学生,由学生户籍所在地扶贫部门开具证明,符合条件的纳入本学年资助范围,其相关资助信息也应于1031日前一并报本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4.资助资金由各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以银行转账方式直接划入受助学生监护人银行卡。每年1130日前要完成受助对象资助资金的发放任务,受助对象应已具备正式学籍。

  5.各县(市、区)资助管理部门要将所属学校义务教育省定营养改善计划执行情况的相关信息,按照《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建档立卡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和学前教育建档立卡学生保教费生活费补助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教资助〔2017283号)的要求,及时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6.受助学生如果在学年中间出现转学的情况,其本学年应该享受的资助继续由原所在学校负担;受助学生转至外省就读的,按转入学校所在地有关政策享受当地资助。

  7.对于每年秋季学期审核认定过的学生情况,教育和财政部门将作为资金清算和预拨的基础数据,一定一年,中间不再作调整。

  826个国家连片特困地区重点县和12个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的义务教育省定营养改善计划由各县(市、区)资助管理部门按上述工作程序实施。每年101日前由当地营养办向同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提供义务教育国定营养改善计划受益学校名单。由资助管理部门确定义务教育省定营养改善计划资助范围并指导学校开展工作。

  9.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应于每年620日前和1220日前,分别将春季学期和秋季学期义务教育资助资金实际发放情况统计表(格式见附件4,纸质表和电子表一同上报)以县为单位汇总报送至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此表信息要与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中人数和金额等信息保持一致,作为资助资金清算和预拨的基础资料备查。

  10.省直学校和市直学校按照“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原则,参照上述工作程序处理。

  三、普通高中免学费和住宿费

  普通高中免除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学费和住宿费工作按照《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扶贫办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杂费政策对象的认定及学杂费减免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2016964号)和《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和住宿费的实施意见》(豫财教〔2016111号)有关规定执行。资助对象包含四类人群,分别为: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非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具体要求如下:

  1.各学校在每年秋季学期招生(开学)时,要将资助政策明确告知学生。

  2.对于每年秋季学期审核认定过的学生情况,教育和财政部门将作为资金清算和预拨的基础数据,一定一年,中间不再作调整。免学费和免住宿费标准的统计工作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实施,各省辖市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统计市本级和所属县(市、区)普通高中现行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省直管县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汇总统计本县普通高中现行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若收费标准为区间段,则选取区间高值上报,上报形式和要求按照《河南省教育厅关于报送普通公办高中学费和住宿费标准的通知》(教资助〔2017361号)的规定执行。

  3.受助学生在学年中间转学,其本学年应该享受的资助继续由原所在学校负担;转至外省就读的,按转入学校所在地有关政策享受当地资助。

  4.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应于每年620日前和1220日前,分别将春季学期和秋季学期普通高中资助资金实际发放情况统计表(格式见附件5,纸质表和电子表一同上报)以县为单位汇总报送至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此表信息要与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中人数和金额等信息保持一致,作为资助资金清算和预拨的基础资料备查。

  5.省直普通高中免学费和免住宿费工作由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指导开展,市直普通高中相关工作由所在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以上内容之外,《河南省教育脱贫专项方案》中涉及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的其他教育扶贫资助政策,按现行有关规定办法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

  做好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明确要求,是教育脱贫攻坚的重要内容和主要措施,是阻断家庭贫困代际传递的治本之策。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要围绕《河南省教育脱贫专项方案》的主要内容,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并完善全面覆盖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的资助政策,强化措施,细化流程,压实责任,确保做到应助尽助、应补尽补,不漏一人。

  (二)明确责任

  各级教育、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健全协调机制,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强化措施保障,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各地教育部门要依据扶贫、民政、残联等部门的“建档立卡”信息,做好内部协作分工,逐县(区)、逐校、逐卡确定资助对象,加强系统录入管理,精准到人、不错一人,发放到位。

  各级扶贫、民政、残联等部门要完善本部门基础信息中教育相关内容,及时给教育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并对教育部门提供的资助对象情况进行比对认定。

  (三)强化监督

  各级扶贫、民政、残联、教育等部门要广泛宣传教育资助政策,动员学生和学生家长及时申请有关补贴,确保受助对象及时准确掌握受助权益;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及时发现政策执行过程中的问题,不断完善实施方案;要强化监督检查,严肃处理虚报冒领、骗取补助资金的行为;要坚持公示,各校要分别在认定环节和发放环节于本校显著位置公示本学年认定名单和发放名单,公示期分别不少于5个工作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1.河南省学前教育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幼儿信息采集表

        2.河南省学前教育政府资助落实情况统计表

        3.河南省义务教育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幼儿信息采集表

        4.河南省义务教育省定营养改善计划落实情况统计表

        5.河南省普通高中学生资助落实情况统计表

        6.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建档立卡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和学前教育建档立卡学生保教费生活费补助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7.教育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 国务院扶贫办行政人事司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杂费政策对象的认定及学杂费减免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8.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和住宿费的实施意见

        9.河南省教育厅关于报送普通公办高中学费和住宿费标准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2017525

附件6  

  河南省教育厅

  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建档立卡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和

学前教育建档立卡学生保教费生活费补助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教资助〔2017283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厅直属中小学、幼儿园:

  根据《河南省教育脱贫专项方案》(豫政办〔2016120号)要求,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发了关于《2016年秋季学期义务教育阶段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营养改善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豫财教〔201689号)和《2016年秋季学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儿童学前教育保教费省级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豫财教〔201692号),下达了2016年秋季学期资助资金,2017年资助资金也将陆续下达,望各地积极贯彻落实教育脱贫任务。为进一步做好相关资助资金的发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确保发放工作保质保量完成

  目前,多数地区的2016年秋季学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儿童学前教育保教费补助资金已发放完成,非试点地区的义务教育阶段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营养改善补助资金发放工作也在积极推进。但工作开展不平衡,存在发放过程和档案材料管理不够规范等问题。各地、各学校要进一步领会文件精神,充分认识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性。要按照省政府的有关要求,从2016年秋季学期开始,实施全面覆盖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保障和资助政策,确保不让一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因贫失学。要加大力度,加快推进,落实好精准扶贫的具体要求,打赢脱贫攻坚战。

  二、进一步规范学前教育保教费发放,保证如期完成本学年的工作

  1.资助资金发放纳入全国管理信息系统

  根据教育部的统一要求,各地要使用好全国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学前子系统(以下简称“两个系统”),所有接受国家资助的儿童均要求有正式学籍,并能在上述两个系统内查询到和实施在线管理,不能满足该条件的一律不得享受国家资助。从2017年春季学期开始受助儿童在就读幼儿园申报登记,需同时在两个系统能查到登记信息。两个系统的全省培训已结束,各市县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在4月底前培训至各乡镇。各地要做好系统的初始化协调工作,学前教育机构代码的录入要尽快完成。

  2.资助标准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儿童按照年生均600元的标准补助保教费。生活补助标准不低于400元,高于400元的保持不变,不得抵顶保教费。

  三、按期完成营养改善补助资金的发放和数据录入工作

  1.做好资助对象认定和资助申请工作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的资助,必须是在我省中小学就读的学生。受助学生的认定要以省扶贫办建档立卡数据库信息为依据,具体受助学生信息由省资助中心、省信息中心将相应阶段在校生学籍信息和省扶贫办建档立卡信息对比后通过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分发到各学校。各学校以对比数据为基础,核对完善本校建档立卡学生信息,确定受助对象,并组织受助学生填写《河南省义务教育阶段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营养改善补助信息登记表》(详见附件1)。

  2.做好受助学生信息的录入和管理工作

  营养改善计划是一项惠及民生的重要资助项目,各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一定要做好资助数据的收集、整理、上报、保管工作。

  学校要根据建档立卡学生的核对情况,将此类学生信息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困难生认定。学校要按照2016年秋季和2017年春季实际发放情况填写《河南省义务教育阶段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营养改善补助发放名单表》和《河南省义务教育阶段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营养改善补助工作落实情况汇总表》(详见附件23)并逐级汇总上报至省资助中心(附件2只上报加盖电子签章的电子数据,附件3同时上报纸质报表和加盖电子签章的电子数据)。同时,各学校要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中“地方资助”模块的“河南省2016年秋季建档立卡营养改善计划补报”和“河南省建档立卡营养改善计划”项目内分别上报2016年秋季学期和2017年春季学期的建档立卡营养改善计划学生名单。

  四、具体要求

  1.资助金发放方式

  学前教育保教费和省定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要以银行转账方式直接发放到受助学生或受助学生监护人银行卡上,并将资金发放凭证(含名单明细)存档备查。资助资金不允许以现金形式发放或将补助资金直接补给学校或幼儿园。

  2.完成时间

  各地各学校要在4月底前完成2016年秋季学期学前教育保教费和生活费补助发放工作,并做好数据信息填报工作。6月底前完成2016年秋季学期和2017年春季学期省定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以及2017年春季学期学前保教费生活费补助的发放工作和信息填报工作。各地要按照上述安排抓紧发放相关资金,对于未能按照规定时间发放到位的将视情节予以通报。

  五、加强监管,确保资助政策全面贯彻落实

  今年下半年省教育厅将对全省建档立卡学生和其它贫困学生学前教育保教费、生活费补助和义务教育省定营养改善补助工作进行检查,对未按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有关要求完成相关工作的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要设立咨询热线电话和其它投诉渠道,加强资助政策执行过程的监管。完善舆情监控机制,发现舆情及时上报,并在第一时间研究解决,确保资助政策全面贯彻落实。

  联系人:张    0371-65795382

  省级咨询投诉电话:0371-55078999

  附件:1.河南省义务教育阶段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营养改善补助信息登记表

        2.河南省义务教育阶段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营养改善补助发放名单表

        3.河南省义务教育阶段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营养改善补助工作落实情况汇总表

  河南省教育厅

  2017417

附件7

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

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杂费

政策对象的认定及学杂费减免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教财厅〔2016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民政厅(局)、扶贫办、残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民政局、扶贫办、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民政局、扶贫办、残联,黑龙江农垦总局、广东农垦总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等要求,20168月,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教育部印发《关于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的意见》(财教〔2016292号),决定自2016年秋季学期起,免除公办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学杂费。为确保以上政策顺利落实,现将《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杂费政策对象的认定及学杂费减免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教育、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沟通和配合,按照《暂行办法》确定的政策界限和分工要求,做好政策对象的认定、审核及免除学杂费工作。按地方标准认定的建档立卡家庭普通高中学生免学杂费问题,由地方负责解决。

  教育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性质的中央高校附属普通高中,以及其他已纳入地方统一管理的中央高校附属普通高中,免学杂费政策按照财教〔201629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财政补助资金由所在地财政、教育部门安排。未纳入地方统一管理的公办性质中央高校附属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工作,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筹组织实施,其建档立卡等四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杂费资金按现行经费渠道由中央财政安排,因地方扩大免学费政策范围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负责解决。

  二、各地教育、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要高度重视相关人群基础信息的填报、核查工作,做到信息完整准确,并通过本部门全国信息系统及时上传数据。

  三、各地在政策对象的认定及审核工作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教育、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反映。

  教育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

  国务院扶贫办行政人事司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

  20161018

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杂费政策对象的认定及学杂费减免工作暂行办法

  一、建档立卡家庭及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

  根据《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开办发〔201424号)规定,建档立卡家庭也就是建档立卡贫困户,是指以2013年农民人均纯收入2736元(相当于20102300元不变价)的国家农村扶贫标准为识别标准,以农户收入为基本依据,综合考虑住房、教育、健康等情况,通过农户申请、民主评议、公示公告和逐级审核的方式,整户识别的贫困户。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的在校学生为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扶贫部门负责认定。

  二、农村低保家庭学生的认定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规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农村低保家庭学生由民政部门负责认定。

  三、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的认定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规定,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同时规定,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学生由民政部门负责认定。

  四、残疾学生的认定

  以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为准。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学生的合法凭证。

  事实上残疾但暂未持有残疾人证的学生,按规定应享受免除学杂费政策的,需先办理残疾人证。

  残疾学生由残联负责认定。

  五、工作程序

  (一)常规程序

  1.县(市、区)教育部门在普通高中招生结束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普通高中学生录取名册及按照与相应部门约定的数据格式形式的电子版提供同级民政、扶贫部门和残联。

  教育部门提供的需查询学生信息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学生本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学籍所在地(县级)、学籍所在地国家标准区划代码(县级)、户籍所在地(县级)、户籍所在地区划代码(县级)。

  2.县(市、区)民政、扶贫部门和残联在取得普通高中学生录取名册(含电子版)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符合条件的名单(含电子版)反馈同级教育部门。

  县(市、区)民政、扶贫部门和残联返回名单至少包括数据项:学生本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学籍所在地(县级)、学籍所在地区划代码(县级)、户籍所在地(县级)、户籍所在地区划代码(县级),学生类型(值域:低保、特困、扶贫、残疾)。

  3.县(市、区)教育部门应于开学前,将同级民政、扶贫部门和残联提供的符合条件人员名单提供给相应学校,并指导学校做好学生的免学杂费工作。

  4.学校根据县(市、区)教育部门提供的名单,免除相应学生的学杂费。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网络专线进行数据比对,具体比对办法由地方教育部门与民政、扶贫部门和残联商定。

  (二)特殊情况程序

  1.学校应在开学后15个工作日内,将免除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政策告知所有学生。因遗漏、身份变化、跨区域入学、信息存疑等情况,经学生提出申请并填写《普通高中免学杂费申请表》后,学校在5个工作日内将汇总后的学生申请报送县(市、区)教育部门。对于提出申请的学生,学校暂缓收取其学杂费,待相关部门审核后,予以免除或补收。

  2.县(市、区)教育部门应将各校报送的《普通高中免学杂费申请表》形成汇总表,于5个工作日内将汇总表及按照与相应部门约定数据格式形成的电子版提供同级民政、扶贫部门和残联审核。

  3.县(市、区)民政、扶贫部门和残联取得教育部门提供的汇总表(含电子版)后,应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符合条件人员名单(含电子版)反馈同级教育部门。在本县(市、区)入学的学生,由同级民政、扶贫部门和残联审核。

  对跨区域入学的学生,审核程序如下:

  (1)由县级民政、扶贫部门和残联将户籍为非本县(区、市)的需审核的学生信息通过信息系统上报地市级、省级和国家民政、扶贫部门和残联。

  (2)对于户籍跨县(市、区)需审核的学生信息,由市级民政、扶贫部门和残联审核。

  (3)对于户籍跨市(地、州)需审核的学生信息,由省级民政、扶贫部门和残联审核。

  (4)对于户籍跨省需审核的学生信息,由民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和中国残联审核。

  (5)审核结果逐级返回。

  对有条件地区,民政、扶贫部门和残联相关信息系统可以向本系统的县级部门直接提供跨区域查询权限。

  4.县(市、区)教育部门将同级民政、扶贫部门和残联反馈的符合条件人员名单提供给相应学校,并指导学校做好学生的免学杂费工作。

  5.学校根据县(市、区)教育部门提供的享受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政策学生名单,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杂费减免或补收工作。

  (三)其他事项

  1.学校应及时将免学杂费情况告知享受免学杂费政策的学生家长。

  2.除按上述时间节点集中办理外,其他时间接到学生免学杂费申请,也应及时受理、及时认定。

  3.中央部门所属高等学校附属普通高中对免学杂费学生的认定及学杂费减免工作参照上述程序开展。

  4.2016年秋季学期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工作,应抓紧时间按上述程序,于10月底前完成免学杂费学生认定和学杂费返还工作。

  六、做好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学生信息管理工作

  地方教育部门应加强对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学生信息管理,及时将信息录入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学生信息完整准确,促进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进一步完善。

  七、加强信息安全管理

  各级教育、民政、扶贫部门和残联,各普通高中,应严格管理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工作的相关信息,妥善保管相关纸制档案和存储介质上的学生信息,不得用于免除学杂费工作和更新本部门信息以外的事项,不得未经许可对外提供,更不得随意泄露。通过网络比对的,要加强网络安全建设,确保学生信息不被泄露和窃取。

 

附件8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教育厅

关于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和住宿费的实施意见

豫财教〔2016111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的意见》(财教〔2016292号)精神,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豫发〔20165号)和《河南省教育脱贫专项方案》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免除学费、住宿费相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大意义

  普通高中教育是学生个性形成、能力培养、自主发展的关键时期,对于提高国民素质和培养创新人才具有特殊意义。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普通高中教育发展,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住宿费,是完善学生资助体系、推进教育机会公平、阻断贫困代际传递、实施精准扶贫帮困的重要举措,也是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客观要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主要内容

  (一)免费对象

  按照“中央引导、省级统筹、市县实施”的原则,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免除公办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学费和住宿费。对在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普通高中就读符合上述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公办普通高中免除学费和住宿费标准给予补助。

  现有标准高于或政策宽于本意见的地方,应继续执行原政策,不得降低标准或缩小范围。

  (二)补助办法

  对公办普通高中,因免学费、住宿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由财政按照免学费、住宿费学生数和标准补助学校,以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免学费、住宿费补助标准根据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对民办普通高中,按照享受免学费、住宿费政策学生数和当地同类公办普通高中免学费、住宿费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学费和住宿费标准高出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继续向学生收取。

  (三)经费分担

  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所需资金由中央、省级财政按6:4比例分担,免住宿费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负担;非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学费所需资金按隶属关系由中央和学校所属省辖市或县(市、区)财政按6:4比例分担,免住宿费所需资金按隶属关系由学校所属省辖市或县(市、区)财政负担,省属高中所需资金按现行经费渠道由省级财政安排。期间因受助人数、收费标准调整、变动等原因形成的经费缺口,按隶属关系由学校所属省辖市或县(市、区)自行负担,省属高中所需资金由省级安排。

  三、组织实施

  (一)认定对象

  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由教育部门牵头组织。其中,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符合国务院扶贫办发布的《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方案》相关规定,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建立电子信息档案,持有《扶贫手册》的在校普通高中学生,由扶贫部门负责认定;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由残联负责认定;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和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由民政部门负责认定。教育部门应利用全国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对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和非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进行去重比对和核实确认。具体按照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杂费政策对象的认定及学杂费减免工作暂行办法》(教财厅〔20164号)和我省规定办理。

  对进城务工子女等跨区域就读学生按学籍所在地认定,确保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住宿费政策跨区域可携带。省属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住宿费工作按现行办学体制由省教育厅组织实施。

  (二)核定标准

  中央和省级教育、财政部门逐市()核定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标准,原则上三年核定一次。各省辖市、省直管县教育、财政部门应据实申报学费和住宿费标准,申报时连同收费批准文件一并报送。已经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按照调整后每学期的收费标准申报;尚未调整收费标准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按照豫发改收费〔199896号批准的标准申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对市(县)申报标准进行审核。

  (三)免收(退还)学费和住宿费

  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住宿费政策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实施,不得向符合免费条件的普通高中学生收取学费和住宿费。2016年秋季学期已收取学费和住宿费的学校,应及时向符合条件学生退还已缴纳费用。退还工作最晚应于201611月底前完成。公办学校按照“收多少、退多少”的原则,向符合免费条件的学生退还实际收取的学费和住宿费。民办学校按当地同类公办普通高中免学费、住宿费补助标准退费,学费、住宿费高于标准部分可不退还,低于标准的按实际缴纳标准退还。

  以后年度每学期开学前,教育部门要将经民政、扶贫部门和残联共同认定的符合条件人员名单提供给相应学校,指导学校做好免学费和住宿费工作,学校不得采取先收后返方式收取受助对象学费和住宿费,严禁“一边免费、一边收费”。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统筹协调。市县政府是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住宿费工作的责任主体。各市县应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抓紧制定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建立教育、扶贫、民政、残联、财政等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加强沟通协调,切实抓好落实。

  (二)规范收费行为。公办普通高中不得因免学费和住宿费而提高收费标准或擅立收费项目。教育部门应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要求,进一步规范民办普通高中收费管理。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应根据价格变化、财力状况等动态调整普通高中收费标准,建立完善政府、受教育者家庭和社会合理分担的普通高中成本分担机制。

  (三)强化基础管理。各级教育部门应加强普通高中基础信息管理,完善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做好与扶贫、残联、民政等部门的数据对接,规范受助对象认定,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教育部门应加强政策培训,责任落实到人,加强对基层的业务指导,确保“应免尽免”。

  (四)加强资金管理。市县应落实经费责任,足额安排应承担的免学费、住宿费补助资金,及时拨付资金,保障学校正常运转。普通高中学校应加强财务资产等基础管理工作,规范会计核算,严格按规定范围和标准支出,确保资金安全、规范使用。

  (五)推进信息公开。各地要切实做好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按规定公开免学费和住宿费政策落实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同时,教育要会同相关部门通过多种形式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师生皆知,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确保好事办实、实事办好。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教育厅

  2016127

附件9

河南省教育厅

关于报送普通公办高中学费和住宿费标准的通知

教资助〔2017361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

  据了解,自去年下半年以来,我省部分市、县对高中学费和住宿费标准重新作了调整,为了更好地落实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和住宿费政策,根据《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的函》(豫财教函〔20179号)有关要求,请各市县重新上报核定后的普通公办高中学费和住宿费标准及收费批准文件,作为核定和资金下达的依据,其中对已听证、未正式出台标准、但实际执行了新收费标准的市县应予以说明。各市县务必于512日之前将加盖当地教育部门和财政部门公章的材料逐级报送至省资助中心(纸质版和电子版材料同时报送)。对于未按时报送的市县,将按照豫发改收费〔199896号文件中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作为资金核算及拨付依据。今后凡普通公办高中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有调整的市县,需于每年1020日之前将相关标准(按照附件格式,加盖同级教育和财政部门公章)及收费批准文件一并逐级报送至省资助中心(今年1020日之前也需上报)。

  各市、县要高度重视该项工作,按照通知要求及时上报,对于未按照文件要求上报普通高中学费和住宿费标准的市县,所造成的资金缺口,由各市县自行承担。

  联系人:刘合平 电话:0371-65798508

  邮寄地址:郑州市正光路22号(正光路与德厚街交汇处)行署国际广场E3303

  附件:    市(县)普通公办高中学费和住宿费标准

  河南省教育厅

  201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