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教育部财务司关于重新报送2015年全国教育经费统计报表基3表、基4表和基5表有关数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9-08 访问量:14617次


 

教办财〔2016416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

现将教育部财务司《关于重新报送<2015年全国教育经费统计报表>3表、基4表和基5表有关数据的通知》(教财司函〔201640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

实行新的教育经费统计报表制度和统计软件,是教育财务管理工作主动适应国家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措施之一,是教育事业发展的客观需要。今年是实行新制度的第二年,统计口径和软件与上年变化较大,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按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要求保质保量按时完成补报工作。

二、按时报送

省教育厅已将最新2015年度教育经费统计数据返回各省辖市和直管县(市)教育局。各省辖市应尽快将数据返回所属县(市、区),并根据全省时间安排,部署本地区补报工作。

地应于2016725日前,将本地区数据汇总生成后,发送至shangbaoshuju@163.com,并将纸质报表加盖本单位公章后邮寄至省教育厅(地址:郑州市正光路11号省教育厅财务处张冠峰收,邮编:450018。为确保收文畅通,请务必使用邮政EMS)。

三、技术支持

各地补报基表前,务必将统计软件升级至最新版本(1.0.0.9),接收并生成本地区最新数据。“软件升级包”和“基3表、基4表和基5表单独上报接收操作指南”请到河南省教育经费统计QQ群(190065471)自行下载。

补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向省教育经费统计专家组联系(王文江:15839339367;苏志力:17073547890)。

 

联系方式:张冠峰 037169691851 13673368005

 

201677

 

            

 


教财司函〔2016405

 

关于重新报送《2015年全国教育经费统计报表》

3表、基4表和基5表有关数据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

为确保2015年教育经费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根据教育部财务司、财政部教科文司《关于做好2015年全国教育经费统计编报工作的通知》(教财司函〔2015819号)的要求,各地须重新报送2015年基3表、基4表和基5表数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1.确保数据更新。2015年全国教育经费统计汇总工作后,我们对全国教育经费统计数据进行了审定和更新。更新后的各地最终数据已发送给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请及时将收到的2015年教育经费统计最终数据逐级返还下属教育行政部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此数据基础上审核或补填基3表、基4表和基5表数据,并完善本地区分析报告。

2.严格填报口径。各地教育部门要加强与财政、统计部门的沟通和合作,在审核及补填基3表、基4表和基5表数据时,要严格按照《全国教育经费统计3表、4表和基5表填报说明》(详见附件)的有关要求,认真核对,据实填报,避免遗漏,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规范工作流程。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收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返还的本地区教育经费统计数据前,务必要首先升级2015年教育经费统计软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须通过软件“数据上报”(数据范围按照默认选择“基3、基4和基5”)功能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送基3表、基4表和基5表数据(含分析报告)。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或补填基3表数据后,报送到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接收下一级基3表数据,并审核或补填基4表数据后,报送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接收下一级基3表和基4表数据,并审核或补填基5表数据后,报送到教育部。

二、技术支持

2015年教育经费统计软件升级包(1.0.0.9版)和“基3表、基4表和基5表单独上报接收操作指南”已发送给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请自行下发安装。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

软件支持:钟琦010-8253257813031137128

程坤010-8253116415810250971

报表支持:王红(021-6418335313301776550

三、工作安排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请于201688日前,将汇总生成的本省3表、4表和基5表数据加密后,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cwswzh@moe.edu.cn,密码请电话告知。(联系人及电话:王征010-66097520

 

附件:全国教育经费统计基3表、基4表和基5表填报说明

 

 

 

  教育部财务司

                           2016年6月28
附件:

 

全国教育经费统计基3表、基4表和基5表填      

 

教财基3表:《县(市、区、旗)基本情况表》

 

本表数据由县(市、区、旗)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填报。

1.总人口数: 根据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常住人口数填报。

2.地区生产总值: 根据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统计数字填报。

3.公共财政预算收入: 根据财政部门公布的数字填报。

4. 财政经常性收入: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界定地方财政经常性收入口径的意见》(财预〔200420号)规定,由财政部门提供数字填报。

5.公共财政预算支出:根据财政部门公布的数字填报。

6.上级教育转移支付:指收到上级政府安排下达的各类教育转移支付经费(不含工资性转移支付)。包括财政部门收到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21项“义务教育等转移支付收入”和0305项“教育” 科目安排下达的教育转移性收入以及1100401项“政府性基金补助收入”科目安排下达的教育转移性收入。

公共财政预算转移支付:指收到上级政府通过公共财政预算一般性转移支付安排下达的农村义务教育补助收入、城市义务教育免学杂费补助收入,地方高校生均拨款奖补收入,国家助学金、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贴息等补助收入和中职学校免学费补助收入等以及上级政府通过公共财政预算专项转移支付安排下达的教育专项补助收入 。根据财政部门收到的政府收支分类支出科目1100221项“义务教育等转移支付收入”和0305项“教育”科目安排下达的教育转移性收入之和数填报。

政府性基金预算转移支付:指收到上级部门通过政府性基金预算转移支付安排下达的教育补助收入。根据财政部门收到的政府收支分类支出科目1100401项“政府性基金补助收入”科目安排下达的教育转移支付数填报。

 

教财基4表:《地( 市、州、盟 )基本情况表》

 

本表数据由地( 市、州、盟 )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填报。

1.总人口数: 根据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常住人口数填报。

2.地区生产总值: 根据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统计数字填报。

3.公共财政预算收入: 根据财政部门公布的数字填报。

本级:指地(市、州、盟)本级的公共财政预算收入。根据财政部门公布的数字填报。

4. 财政经常性收入: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界定地方财政经常性收入口径的意见》(财预〔200420号)规定,根据财政部门提供的数字填报。

本级:指地(市、州、盟)本级的财政经常性收入,根据财政部门公布的数字填报。

5.公共财政预算支出:按财政部门公布的数字填报。

本级:指地(市、州、盟)本级的公共财政预算支出,根据财政部门公布的数字填报。

6.上级教育转移支付:指收到上级政府安排下达的各类教育转移支付经费(不含工资性转移支付)。包括财政部门收到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21项“义务教育等转移支付收入”和0305项“教育” 科目安排下达的教育转移性收入以及1100401项“政府性基金补助收入”科目安排下达的教育转移性收入。

公共财政预算转移支付:指收到上级政府通过公共财政预算一般性转移支付安排下达的农村义务教育补助收入、城市义务教育免学杂费补助收入,地方高校生均拨款奖补收入,国家助学金、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贴息等补助收入和中职学校免学费补助收入等以及上级政府通过公共财政预算专项转移支付安排下达的教育专项补助收入 。根据财政部门收到的1100221项“义务教育等转移支付收入”和0305项“教育”科目安排下达的教育转移性收入之和数填报。

政府性基金预算转移支付:指收到上级部门通过政府性基金预算转移支付安排下达的教育补助收入。根据财政部门收到的1100401项“政府性基金补助收入”科目安排下达的教育转移支付数填报。

7. 地(市、州、盟)本级财力安排的教育专款:指地(市、州、盟)本级财力安排的各种教育专款。包括安排本级的各种教育专款和补助下级的教育专款,不含上级下达的教育转移支付。

地本级财力补助下级教育专款:指地(市、州、盟)用本级财力通过财政教育转移支付补助地(市、州、盟)以下的教育经费(不含工资性转移支付)。根据财政部门按政府收支分类支出科目2300221项“义务教育等转移支付支出”、2300305项“教育”和2300401项“政府性基金补助支出”科目安排给下级政府的教育专项补助支出之和数填报。

 

教财基5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情况表》

 

本表数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填报。

1.总人口数: 根据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常住人口数填报。

2.地区生产总值: 根据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统计数填报。

3.公共财政预算收入:根据财政部门公布的数字填报。

本级: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级的公共财政预算收入,根据财政部门公布的数字填报。

4.财政经常性收入: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界定地方财政经常性收入口径的意见》(财预〔200420号)规定,由财政部门提供的数字填报。

本级: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级的财政经常性收入,根据财政部门公布的数字填报。

5. 公共财政预算支出:根据财政部门公布的数字填报。

本级: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级的公共财政预算支出,根据财政部门公布的数字填报。

6.上级教育转移支付:指收到中央安排下达的各类教育转移支付经费(不含工资性转移支付)。包括财政部门收到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21项“义务教育等转移支付收入”和0305项“教育” 科目安排下达的教育转移性收入以及1100401项“政府性基金补助收入”科目安排下达的教育转移性收入。

补助地方公办本科高校生均拨款奖补资金:指中央补助地方专款中用于提高地方所属公办普通本科高校生均拨款水平进行奖补的资金。

7.省本级财力安排教育专款: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级财力安排的各种教育专项经费。包括安排本级的各种教育专款和补助下级的教育专款。不含上级下达的教育转移支付。

省本级财力补助下级教育专款: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用本级财力通过财政教育转移支付补助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的教育经费(不含工资性转移支付)。根据财政部门按政府收支分类支出科目2300221项“义务教育等转移支付支出”、2300305项“教育”和2300401项“政府性基金补助支出”科目安排给下级政府的教育专项补助支出之和数填报。

8.博士生(中央/地方)数:指统计年度内在本省内公办科研机构(中央/地方)就读的博士生数。

9.硕士生(中央/地方)数:指统计年度内在本省内公办科研机构(中央/地方)就读的硕士生数。

10.生均公共财政预算教育经费(中央/地方):指预算安排高等学校(中央/地方)生均教育经费数。

11.科研机构(中央/地方)研究生公共财政预算教育经费:按(博士生(中央/地方)×3+硕士生(中央/地方)×2)×生均公共财政预算教育经费(中央/地方)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