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省属公办高校银行贷款审批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5-31 访问量:4570次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财政厅
 
 

 
豫教财〔2012〕106号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财政厅
关于建立省属公办高校银行贷款审批制度的通知
 
各省属高校: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公办高校债务风险的通知》(豫政〔2011〕79号)精神,规范省属公办高校(以下简称高校)银行贷款行为,控制贷款规模,防范财务风险,促进我省高等教育健康发展,决定建立省属高校银行贷款审批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批范围
根据豫政〔2011〕79号文件关于“从2011年10月1日起,省属高校新增银行贷款,必须报经省教育厅、其他高校主管部门、省财政厅审核同意”的规定,列入审批范围的新增贷款为2011年10月1日以后省属高校从银行取得的贷款。
二、审批原则
(一)规模控制。贷款高校必须制定总体发展战略规划、学科与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校园建设规划,在高校总体规划下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高校实际偿还能力确定贷款项目和贷款额度。高校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不得超出高校规划和建设规模。
(二)风险评估。高校银行贷款审批要充分考虑高校建设和发展的实际需要,根据高校贷款额度、贷款期限、收入状况以及实际偿债能力进行风险评估。
(三)分类审核。根据高校贷款风险程度,对贷款高校分类审核。对已经超出偿债能力、财务风险达到预警线的高校,要调整建设规划、停止贷款;对较高风险高校,高校要调整规划,根据收入状况以及实际偿债能力从严审批;对风险较小,急需发展的高校,根据收入状况以及实际偿债能力审批。
(四)明确责任。按照“谁贷款谁负责”的原则,贷款高校作为贷款主体,必须承担还贷责任。高校要制定分年度偿还贷款本息计划和措施。对原承诺通过置换老校区筹措新校区建设资金并经省发改委批复置换老校区的高校和生均用地指标超过高等教育建设用地标准的高校,要按照豫政〔2011〕79号文件要求,积极进行土地置换,并将置换收益优先用于偿还银行贷款。
三、审批内容
(一)贷款必要性;
(二)贷款预期用途的合理性和效果;
(三)分年度贷款计划和偿还计划的合理性;
(四)偿债能力;
(五)贷款风险程度。
四、审批要求
公办普通高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提交银行贷款申请:
(一)基本建设项目未获有关部门审批,却以该项目申请贷款的;
(二)申请贷款用于高校日常运行和人员经费支出的。
五、审批程序
(一)贷款高校根据本单位资金使用计划,在与相关贷款人达成贷款意向性协议的基础上,向高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贷款申请,并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
(二)根据高校现行管理体制(附件1),高校新增银行贷款由以下部门审批:
1、教育厅部门预算所属高校新增银行贷款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审批。
2、省直其他高校主管部门所属高校新增银行贷款由其主管部门、省财政厅负责审批。
(三)省教育厅、其他高校主管部门、省财政厅根据高校报送的申请材料,及时对贷款申请签署审批意见。
(四)经省教育厅、其他高校主管部门、省财政厅审批同意后,省属高校向银行申请贷款、签订贷款合同,并将正式签订贷款合同的复印件报送省教育厅、其他高校主管部门、省财政厅备案。
(五)高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批复的贷款额度内确定最终的贷款数额。若改变贷款用途,须重新按程序办理审核手续。
六、申报材料
(一)《河南省省属高校银行贷款统计表》。(附件2)
(二)《河南省省属高校新增银行贷款审批表》。(附件3)
(三)高校新增银行贷款的申请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新增贷款的必要性;贷款规模、贷款银行、贷款用途;贷款使用效益分析;贷款偿还计划及偿还能力分析;分年度还款计划、还款资金来源和保证措施等。
(四)经省教育厅批准的高校总体发展战略规划、学科与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校园建设规划。
(五)贷款高校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经济责任制加强银行贷款管理切实防范财务风险的意见》(教财〔2004〕18号)规定的“高等学校银行贷款额度控制与风险评价模型”,对本学校贷款风险程度所做的评估报告,明确风险程度。
(六)按照豫政〔2011〕79号文件规定,省发改委等部门对高校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等。
七、审批责任
(一)省教育厅、其他高校主管部门、省财政厅根据审批原则和要求对高校的贷款申请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结论。未经审批同意,高校不得向银行申请贷款。不符合审批要求而批准贷款或未经批准擅自办理银行贷款的,一经发现,将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二)高校申请贷款,应对送审数据和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承担贷后管理和偿还贷款责任。
 
附件:1.河南省省属高校一览表
2.河南省省属高校银行贷款统计表
3.河南省省属高校新增银行贷款审批表
 
 
 
一二年四月二十

 

 

 

 

 

主题词:教育 高校 贷款 审批 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2年4月20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