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 〔2009〕105号 河南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09-07-13 访问量:10606次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河南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豫政办 〔2009〕10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河南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

  为确保我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以下简称工程)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3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省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程目标、任务和实施范围

  工程目标:通过在全省中小学校开展抗震加固、提高综合防灾能力建设,使学校校舍达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并符合对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和洪水、火灾、雷击等灾害的防灾避险安全要求。

  工程任务:从2009年开始,用3年时间,对我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七度以上地震高烈度区、洪涝灾害易发地区、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各级各类城乡中小学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进行抗震加固、迁移避险,提高综合防灾能力。对其他地区的各级各类城乡中小学,按抗震加固、综合防灾的要求,集中重建整体出现险情的D级危房、改造加固局部出现险情的C级校舍,消除安全隐患。

  工程实施范围:全省城市和农村、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各级各类中小学校。民办、外资、企(事)业办中小学的校舍安全改造由投资方(举办单位)和本单位负责,按照设立审批权限,由市、县级政府给予指导、支持并实施监管。

  二、工程实施的原则

  (一)坚持政府投入为主的原则。市、县级政府对本地中小学校舍安全负总责。要坚持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资金,及时协调解决工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工程按期完成。(二)坚持分工合作的原则。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在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协调下,按照各自职责,明确分工,密切合作,共同推进校舍安全工作。(三)坚持“两个结合”,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要综合考虑我省城镇化发展、人口变化等因素,紧密结合行政区域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对工程综合设计,统筹推进。一是与中小学布局调整相结合。凡是全省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确定撤销的学校不得纳入工程实施范围。二是将近期的加固改造目标和长远的事业发展目标相结合。今后,我省新建中小学校舍必须按照校舍安全工程的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工程、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农村初中改造工程等项目,凡达不到校舍安全工程对学校建筑质量标准要求的,必须作出相应调整。(四)坚持以“两区”为主、综合防灾的原则。重点做好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七度以上地震高烈度区的工程建设,为这些地区的每一所学校提供有针对性的改造方案;按照新的抗震设防要求,积极做好其他地区D级危房的拆除和C级校舍的加固改造工作;要在重点做好学校校舍抗震加固的同时,结合对山体滑坡、岩崩、泥石流、地面塌陷和洪水、火灾、雷击等其他灾害的综合防灾避险安全要求,把学校建成最安全、家长最放心的地方。

  三、工程实施的主要环节

  (一)进行全面排查鉴定。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组织住房城乡建设、教育、财政、发展改革、公安(消防)、国土资源、水利、地震等部门对各级各类中小学现有校舍(不含在建项目)安全状况进行逐校逐栋排查,按照抗震设防和有关防灾要求,形成对每座建筑物的鉴定报告,建立校舍安全档案。2009年9月1日前完成对全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七度以上地震高烈度区的各级各类中小学校舍的排查鉴定,9月10日前根据鉴定报告制定2009年校舍改造计划;9月25日前完成行政区域内全部校舍的排查鉴定工作。(二)制定工程实施规划和方案。各省辖市、县(市、区)要根据排查、鉴定结果,结合当地中小学布局调整和正在实施的有关专项工程,于2009年10月20日前科学制定校舍安全工作总体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三)区别情况,分类、分步实施。对通过维修加固可以达到抗震设防标准的校舍,按照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改造加固;对经鉴定不符合要求、不具备维修加固条件,但又确需重建的校舍,按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重建。当建筑物使用时间超过设计合理使用年限80%以上或结构加固费用占新建同类工程费用70%以上时,宜拆除重建。对严重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校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实行避险迁移;对根据学校布局规划确应废弃的危房校舍可不再改造,但必须确保拆除,不再使用。完善校舍防火、防雷等综合防灾标准,并严格执行。

  新建校舍必须按照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进行建设,校址选择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汶川地震灾后重建学校规划建筑设计导则》规定,并避开有隐患的淤地坝、蓄水池(水库)、尾矿库、储灰库等建筑物下游易致灾区。

  工程优先安排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七度以上地震高烈度区校舍的改造加固,优先安排D级危房的拆除,优先支持农村地区,优先改造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建设任务较重的地方应相对集中使用资金,优先解决突出问题,不搞平均分配。对不同区域和类型的校舍区分轻重缓急,分阶段实施,确保取得成效。

  四、工作机制

  我省校舍安全工程实行省政府统一领导,市、县级政府负责实施,充分发挥专业部门作用的领导和管理体制。

  省政府成立由分管教育的副省长为组长,省教育厅、发展改革委、公安厅、监察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审计厅、安全生产监管局、地震局负责同志参加的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部署全省校舍安全工程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校安办)设在省教育厅,由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派业务骨干组成,集中办公。省校安办具体职责:制定并组织落实工程规划、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整合与中小学校舍安全有关的各项工程及资金,统筹提出我省和中央下拨我省工程资金的安排方案;组织审定各省辖市、县(市、区)校舍加固改造、避险迁移和综合防灾方案;明确有关部门的职责;落实有关学校建设收费的减免政策;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和进度。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各负其责,密切合作。省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地震等部门要为省辖市、县(市、区)提供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七度以上地震高烈度区、地震断裂带和地震多发区、洪涝灾害易发区及其他地质灾害分布情况,提出安全性评估和建议;组织勘察设计单位、检测鉴定机构和技术专家,帮助专业力量不足的省辖市、县(市、区)进行校舍地质勘察和建筑检测鉴定。

  市、县级政府负责工程的具体实施,对本地的校舍安全负总责,主要负责人负直接责任。要加强对工程的组织领导,成立相应机构,配备精干人员,建立相应制度,保证工作经费,筹措落实本地工程建设资金,按照审定的工程建设规划和方案,具体组织并确保工程顺利实施。各省辖市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统筹协调本市各县(市、区)勘察鉴定和设计、施工、监理力量,加强组织调度,规范工程实施,严格工程质量管理;指导并帮助县级政府对行政区域内校舍逐一进行排查和检测鉴定,审核、上报每一栋校舍的加固改造、避险迁移和综合防灾方案;指导、审核县级上报的工程建设规划和项目文本,汇总审核本市工程建设规划;督促县级政府落实工程配套资金;监督工程专项资金拨付;监督、检查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严格落实学校建设收费减免优惠政策;按时向上级报告工程实施情况。县级政府全面负责本地校舍安全工程的具体实施,组织对辖区内校舍逐一进行排查和检测鉴定,制定每一栋校舍的加固改造、避险迁移和综合防灾方案,制定并落实本地工程建设规划,限期改善行政区域内校舍安全状况。

  五、资金安排和管理

  工程资金安排实行省级统筹、市县负责、中央财政补助。省政府根据国家的规划和要求,积极筹措、足额落实工程省级配套资金。在整合目前与中小学校舍安全有关资金的基础上,中央资金重点支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及其他地质灾害易发区,省级资金重点对落实资金及时、工程实施较快、效果明显的地方进行奖励补助,具体办法由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研究制定。

  为保证工程资金的使用效益,我省对工程资金采取奖补结合、项目管理、封闭运行的方式进行管理,确保建设一项、达标一项,改造一所、达标一所。各省辖市、县(市、区)要切实加大对工程的投入,将工程建设所需资金足额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不留缺口,确保资金及时到位,不得使学校因实施工程出现新的债务。同时,鼓励社会各界捐资捐物支持校舍安全工程。

  工程实行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中央和省财政下达的工程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能顶替原有投入,更不得用于偿还过去拖欠的工程款和其他债务。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严禁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工程资金,保证按工程进度拨款,不得拖欠工程款。

  我省学校建设统一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5〕44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5〕107号)有关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等优惠政策。

  六、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和市、县级政府要加强对工程建设的检查监督,对工程实施情况进行督查与评估。校舍安全工程全过程接受社会监督,技术标准、实施方案、工程进展和实施结果等向社会公布,所有项目公开招投标,建设和验收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监督。

  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与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因学校危房倒塌和其他因防范不力造成安全事故、导致师生伤亡的地方,要依法追究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改造后的校舍因选址不当或建筑质量问题遇灾垮塌致人伤亡的,要依法追究校舍改造期间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建设、评估鉴定、勘察、设计、施工与工程监理单位及相关负责人员对项目依法承担责任。对资金使用情况实行跟踪监督。对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工程资金,违规乱收费或减少本地政府投入,以及疏于管理影响工程目标实现和上报虚假情况、资料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