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关于组织开展“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质量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10-23 访问量:2906次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

 

 

 

教财〔2007753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关于组织开展

“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质量专项

检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有关省辖市、有关扩权县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根据《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质量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攻坚办〔2007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请各地按照《通知》要求,于近期组织开展“寄宿制工程”质量专项检查工作,凡列入“工程”范围的项目学校要全部检查。各地要于10月底前将检查报告上报省教育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省教育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将在10下旬,按国家要求对易发自然灾害的项目县和学生规模超过2000人的项目学校进行检查。

联系人:张霖 康新

联系电话:0371?69691861

 

附件:《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质量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攻坚办〔20072号)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

 

二  ○  ○  七  年  十  月  十  九  日

 

 

 

 

 

 

 

 

主题词:教育  农村  学校  检查  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

              20071022日印发



 

 

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组织开展“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质量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攻坚办〔20072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两基攻坚办:

“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寄宿制工程”)自2004年启动以来,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各地高度重视,狠抓落实,截至8月底,2004?2006年三年批复的7651所项目学校已全部完工。根据国务院领导指示精神,为确保将寄宿制工程建成精品工程放心工程,请各地于近期组织开展寄宿制工程质量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列入“寄宿制工程”的所有项目。省一级重点检查三类项目县和学校:一是资金额度超过2000万元以上的县,二是易发自然灾害的项目县,三是学生规模超过2000人的项目学校。市、县一级的检查重点由各省结合实际确定。

二、检查依据和方法

1、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现行施工、监理、验收规范和强制性标准条文;《西部地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方案》、《西部地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土建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

2、检查方法

查看现场,查阅有关技术资料和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征询相关部门、单位和在校师生意见。

三、检查内容

1、勘察、设计情况。勘察、设计单位资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地质、地段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大门、廊道、楼梯等重点部位是否符合《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及相关建筑规范的规定和要求,并有利于防灾和安全疏散。

2、建筑施工情况。施工单位资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查阅相关资料,检查是否按照施工图施工,是否执行国家有关施工规范、施工操作规程、质量标准和安全规则;是否存在违反强制性标准和偷工减料的行为。

3、建筑质量情况。重点检查建筑物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质量、装饰材料有害物质控制情况;各种防灾避震措施是否符合有关强制性标准要求;有无结构安全问题和使用功能缺陷。

4、项目管理情况。是否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施工许可制、施工合同制、质量监督制、工程建设监理制等有关建设制度,重点检查工程监理程序是否规范,监理日志是否翔实、完整。

5、竣工验收情况。是否按规定程序对完工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办理验收合格证,并进行了固定资产移交。

6、档案管理情况。是否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管理规范》要求,对竣工图、土建技术资料、施工日志等有关材料进行系统整理,并交相关部门存档。

7、标牌设置情况。是否按《关于西部地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土建项目设置永久性标牌的通知》(攻坚办〔20053号)要求,规范地设置“寄宿制工程”永久性标牌。

四、检查要求

1、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省级两基攻坚办要负责协调好教育、发展改革、财政、建设、质监等相关部门,相互配合,各负其责,同时督促指导项目市、县做好此次检查工作。

2、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地应认真查找原因,并及时整改。对不合格的工程,应要求施工方按有关合同予以返修或重建。如有政策界限不清或带有普遍性难以处理的问题,应及时向上级反映,统一研究处理。

3、各地应排出检查时间表,于11月底结束专项检查工作,并于1215前将检查结果汇总后,以书面形式报我办。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国家两基攻坚办将联合对部分地区进行抽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告国务院。

 

 

 

国家两基攻坚办

2007919